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盐城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教授治学”的形式与途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在学院层面上实现职能的载体,是学院关于教学、学术、学位事宜的决策和咨询机构,是保证教授依法履行学术职责,建立教授治学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
第二章组织与委员聘任
第三条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9名委员组成。原则上委员中不担任副处级及其以上职务的要达到50%以上。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聘任条件
1.在岗在编并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够跟踪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3.具有较高的学术能力、严谨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教学效果;
4.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团队合作精神;
5.身心健康。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及名额由学院党政联席会酝酿提出,也可由学院5人以上联名推荐候选人。正式委员经学院在岗全体教职工差额选举产生,按得赞成票的简单多数规制选择当选人,如遇尾位并列,须对并列人进行再次选举。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调离岗位时,自动解聘其委员职务,差额补选按第五条执行。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聘期3年,到期前一个月举行新一届教授委员会选举。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
(三)负责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沟通;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教授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六)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七)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则由教授委员会推举产生1名副主任委员代为执行。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对表决事项应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顾全大局,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教授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关于本科和研究生教学工作的职责
1.审议学院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新增本科专业申报事宜;
3.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方案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4.审议学院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5.审议学院实验室有关事项;
6.完成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关于科研工作的职责
1.审定学院科研规划,对学院科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指导学院科研发展规划的制订,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3.审议、推荐上级主管单位招标的纵向项目;
4.审议、推荐校级以上教学和科研奖项;
5.审议和评定学院发布的科研项目及学术活动方案;
6.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关于学科建设工作的职责
1.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规划的实施;
2.推荐学院学科建设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学科点负责人,推荐新增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候选人;
3.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4.完成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关于学位建设工作的职责
1.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2.审议、表决是否同意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
3.受理本科生关于学位授予问题异议,提出处理意见;
4.推荐本科生、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5.完成校学位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关于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1.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审议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划分、聘任和考核;
3.审议教师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荣誉称号;
4.评选、推荐参加国内外学习培训人选。
第十九条对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建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召集,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才能提请决议,否则只能议事不能决议。
第二十一条凡属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需经教授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制,有名额限制的决策事项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无名额限制的决策事项须经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赞成方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教授委员会所议事项难以确定或票决,可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对教授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有提请重议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教授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委员会决策,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无故不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者,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终止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院声誉或权益,经教授委员会表决通过,终止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六条教授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经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或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学校备案后生效。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盐城师范学院章程》和《盐城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为准。
2017年3月
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