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符合高等教育教学规律的试点学院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教授治学,依据高等教育法律法规、主管部门规章和《盐城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药学院教授委员会是学院重大事项的咨询机构,也是学科专业的学术决策评估机构,是推动学院自主发展、自我激励、自我约束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授委员会在药学院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术守范,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和学院发展战略。
第二章组成人员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的委员必须为人师表,遵守学术规范,有较高学术水平,热心参加各类学术和教学活动的审议、评定等工作。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在学科带头人、高级职称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中级职称人员中提名,经学院全体教师差额选举产生。委员中兼任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的委员不得超过1/3。教授委员会设委员9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担任。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届期3年。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发生教学责任事故或学术失范行为;
(三)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五)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的缺额补选办法由教授委员会讨论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三章职 责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为本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改革方略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
(二)讨论或审议本学院有关学术、教学和学位授予、社会服务等方面工作。
(三)担任本学院引进人才等重大活动的评审专家。
(四)参与本学院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与咨询。
(五)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规划、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负责学科的校内外高层次人才计划(项目、基金)人选、科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成果奖等初步评审和推荐。
(六)根据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全面审核本学院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件,并向本学院党政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授予、不授予、破格授予学位学生建议名单。
(七)开展调查研究,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就加强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提出建议;参与本学院教学评价、教学质量工程等项目的资格审查与评选以及教学成果奖推荐,向本学院党政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八)在学校规定权限和名额内,评审推荐相关学科专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本学院教学、科研系列重点岗位的拟聘人员,向本学院党政和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九)讨论落实本学院党政或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二)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
(三)负责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沟通;
(四)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教授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事项;
(六)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七)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则由副主任委员代为执行。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院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
(三)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五)对表决事项应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应恪尽职守,顾全大局,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教授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教授委员会讨论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根据主任委员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教授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教授委员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2天将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委员。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决定重大事项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含)委员赞成方能通过,其他事项须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赞成方能通过。如有必要,教授委员会也可以实行票决制,票决一般实行实名制。涉及学位授予、重大荣誉授予、职称晋升等个人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票决时一般不得进行预投票、补充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替投票。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应遵循“一事一决”的原则。如委员会票决赞成票与反对票数相等时,可延迟进行再次表决或如实书面反映情况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二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或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院系负责同志到会提供咨询,以供教授委员会表决时参考。
第二十三条教授委员会形成的涉及学院发展重大事务的决议,应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盐城师范学院章程》和《盐城师范学院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规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订由教授委员会负责。
2017年3月
药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人员登记表.doc